然而,部分商戶在閉店時將防火卷簾門當作普通防盜門來使用,以期達到便捷與安全的雙重目的。由此產生的問題既涉及消防安全的制度執行,也牽涉到商戶財物保護的現實需求、物業管理職責與法律責任認定。本文將從防火卷簾的設計初衷與法律法規要求、作為防盜手段的可行性與風險、對商場整體安全管理的影響、利益相關方的責任與權衡,以及可行替代方案等方面進行系統論述,力求為讀者提供全面而專業的分析與建議。
一、防火卷簾的設計目的與技術特性
防火卷簾是一種用于分隔防火分區、封閉防火間隙、阻隔煙火蔓延的建筑構件,通常由耐火材料制成,并經過
或行業標準的防火性能鑒定。其核心功能包括:
在火災發生時自動或手動降下,阻隔火焰與煙氣,保護疏散通道;
在防火狀態下保持一定時間的完整性和隔熱性(例如保證30分鐘、60分鐘或更高等級的耐火極限);
與建筑消防系統(如聯動控制、煙感、報警、室內消火栓系統)實現聯動,在必要時自動動作,確保整體防火分區功能。
從技術實現上看,防火卷簾通常配備電動開關、應急手動機構、熱感釋放裝置或與消防中控系統聯動的下落裝置。其安裝、調試和維護應遵循消防技術標準以及制造商的使用說明,且必須保證在火災情況下能夠可靠、及時地動作。
二、防火卷簾用作防盜門的表面合理性與實際問題
表面看,防火卷簾堅固、覆蓋面積大且能完整封閉店鋪門面,似乎具有防盜的潛在作用。尤其在一些臨街或商場內獨立門面的場合,商戶可能認為使用現成的防火卷簾可避免額外安裝防盜門的成本與施工復雜性。但實際將防火卷簾作為日常閉店的防盜手段存在若干顯著問題:
功能錯置帶來的可靠性隱患
防火卷簾在平時長時間處于降下或作為日常隔斷使用,會使其機械電機、控制系統及熱敏聯動機構頻繁動作或被人為禁用,導致在關鍵火災時刻不能按設計要求動作或釋放;
如果商戶為方便開關而擅自拆改限位開關、熱熔器、聯動線纜或消防聯動設備,將破壞系統的消防功能,帶來重大隱患。
維護與檢測不到位的問題
防火卷簾應定期進行檢測與維護(包括防火性能檢測、驅動電機檢查、聯動裝置檢測等),但作為常規防盜門時,物業或商戶可能忽視其消防檢測與維護,導致失修、卡滯或結構損傷;
防火卷簾在閉店時若用鎖固裝置或外加物件固定,檢查人員可能難以及時發現其失常狀態。
法律與責任風險
許多 和地區的消防法規明確規定防火卷簾不得擅自改造或長期阻隔消防聯動,若因改裝或誤用致使火災蔓延或人員傷亡,責任將由改裝人或管理方承擔;
商場作為消防管理的主體之一,須對公共防火設施的完整性負責。商戶將防火卷簾作為日常防盜設施使用,可能侵犯物業或商場消防管理制度,觸發合同或行政處罰風險。
三、防火安全管理角度的影響
在商場這一復雜的公共空間內,單個商戶行為對整體消防安全具有連帶效應。將防火卷簾作為防盜工具會帶來以下影響:
干擾消防系統聯動
防火卷簾的設計要求是與商場消防中控系統聯動,任何人為禁用該聯動都會導致整個防火分區的防護功能下降,進而影響相鄰區域和人員疏散路線的安全。增加火災隱患與逃生障礙
若商戶在經營時間或緊急疏散時使用與防火卷簾相關的非標準開啟方式(如上鎖或堵塞),會妨礙快速疏散,增大人員被困和傷亡風險。影響物業統一管理與檢查
商場管理應對所有防火設施實施統一管理與定期檢查。商戶私自占用或改動防火設施會干擾監管,增加日后事故調查與責任認定的復雜度。
四、法律法規與標準的規定(以通用原則說明)
雖然具體條文因
和地區而異,但大多數消防法規和建筑防火規范對防火卷簾有共同要求:
防火卷簾應按設計要求安裝、維護,并與消防控制系統保持聯動;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造、拆除或改變防火設施功能;
物業和商戶應共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防火通道與疏散設施暢通;
消防監管部門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并在事故中追究相關責任。
因此,在大多數情形下,將防火卷簾長期用于閉店防盜、并對其消防功能進行限制或改造,屬于違法或違反規范的行為,可能招致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如因過失導致重大傷亡)。
五、利益相關方的責任與應對建議
面對商戶希望防盜、物業強調消防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執法的三方關系,合理、可行的做法應兼顧治安防盜與消防安全,具體建議如下:
對商戶的建議
不應將防火卷簾作為常規防盜門使用。若確有防盜需要,應與物業溝通,采用合規的防盜裝置(如防盜門、卷閘門、金屬防護網等),并保證這些裝置不影響消防要求;
若必須在門前增加防護,應選用經消防部門認可、且能與消防聯動并在緊急情況下可靠開啟的設備;
遵守商場的消防安全規定,配合周期性檢查與維護。
對物業和商場管理方的建議
在商鋪設計與裝修時,明確防火設施的定位和商戶的權限,簽訂明確的消防管理協議,禁止擅自改動防火卷簾的任何聯動或結構;
為商戶提供合規的防盜解決方案或指引,例如允許安裝經認可的卷閘門或可在消防聯動下自動釋放的防盜裝置;
定期開展防火演練與設施檢測,發現商戶違規占用或改裝防火設施要及時整改、教育并依法處理;
在合同中明示消防違規的責任劃分與處罰條款,形成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加強對商場公共防火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擅自改裝或錯誤使用防火卷簾等行為要依法處罰;
提供技術指導或配套政策支持,鼓勵物業與商戶在不影響消防功能前提下采用合理的防盜措施。
六、可行的替代方案與技術對接
為了兼顧防盜和消防安全,可探索如下替代或補充方案:
安裝獨立的防盜設施
推薦商戶在店鋪內部或門口設置獨立的商用卷閘門或防盜網,這類設備在設計時應考慮與防火卷簾的相對位置與聯動,不影響防火功能;
若商場允許,可在店鋪內靠后位置設置二層防護, 道為防盜,第二道為防火,確保火災即時防護不受干擾。
采用兼容消防聯動的防盜系統
采購或改造使防盜門具備與消防聯動接口的產品:平時可作為獨立防盜設備使用,但在火警時能自動釋放或聯動開啟,確保疏散通道暢通;
在技術上實現防盜設備的電子鎖在接收到消防聯動信號時解除,或配備破拆式應急裝置供消防人員使用。
提高監控與保安措施
強化視頻監控、報警系統與安保巡邏,降低對硬性防盜結構的依賴;
在夜間采用集中閉店管理,例如商場統一在外層設置可控的公共防護設施,而店內保持常規防火配置。
管理層面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
物業可提供認證型防盜設備選型清單并給予合規安裝補貼或技術支持,從而引導商戶采取合法合規措施;
對違反消防規定使用防火設施的商戶實行罰款、停業整頓或解除租賃合同等懲戒措施,以提高遵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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